车身反光标识将成为公安部2008年监管重点
加强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认证有效性工作是公安部科技局2008年工作要点之一。科技局确定车身反光标识产品为重点研究对象,来推进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认证有效性工作。
2月28日,为推进公共安全产品认证工作的有效性,公安部科技局在
无锡召开了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认证有效性工作会议。科技局总工程师沈志工出席并主持了会议。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副主任刘剑锋等参加了会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检中心及部分获证企业的有关负责人也参加了会议。
会上,刘副主任介绍了车身反光标识国家强制性认证有效性工作要求与国家认证产品质量专项整治活动的情况,并汇报了认证中心落实这些工作的情况。会议要求,认证中心和检测中心应按照公安部科技局和交通管理局的工作要求,结合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特点,把握当前地方政府执法工作和国家推进汽车安全工作中急需了解认证情况的时机,分工协作,研究与探索出促进车身反光标识国家强制性认证有效性的方法。公安部交通管理科研所潘汉中副所长汇报了在公安交通管理领域推进车身反光标识认证有效性工作的情况及将采取的措施。
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技术规范及主要技术要求:
一、车身反光标识采用红、白单元相间的条状反光材料,两种颜色的单元长度比例不应大于2,也不应小于0.5,任何一种颜色材料等连续长度不应大于450mm,也不应小于150mm。
二、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宽度应从以下 数值中选取:50mm、75mm、100mm,遇到某些类型的车辆无法粘贴50mm宽的车身反光标识时,可平行粘贴2条25mm宽的车身反光标识。
三、总质量不小于 12000kg 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 3500kg的挂车,应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车辆后部宽度,其离地面的高度最低为380mm。采用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不应小于0.1m2;采用二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不应小于0.2m2。
四、汽车列车及长度大于等于10m的货车应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侧面车身反光标识允许中断,但每一连续段长度应大于300mm、且包含红、百色车身反光标识材料至少各一个单元。侧面车身反光标识的总长度不应小于车长的50%、其与侧反射器的面积之和每侧不应小于0.2m2。对于侧面可用于粘贴车身标识的平面面积达不到要求的专用载货车,在满足长度要求的前提下,侧面车身反光标识与发射器的面积之和每侧可小于0.2m2。
五、每辆车上粘贴的车身反光标识总面积应小于2m2.
六、粘贴的车身反光标识应不被遮挡,且车辆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后,不应影响车辆原有照明及信号装置的性能。
七、对于油漆表面完好的,可对表面作清洁处理后将车身发光表示直接粘贴在油漆上;对于油漆已经松软、粉化的,应除去油漆、对底材作防锈处理后再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八、车辆有防护装置的,防护装置上可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九、车身无法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时,应将车身反光标识材料先粘贴在衬板上,再安装到车身上。
十、车辆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后,应对车身反光标识的边缘进行防水处理。
十一、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技术要求:车身反光标识在逆反射性能及均匀性,耐候性能,耐盐雾腐蚀性能,抗溶剂性能,抗冲击性能,耐温性能,附着性能,耐水性能,耐弯曲性能等方面均应满足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车身反光标识》(GA406--2002)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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